2009年建好的房子,被定性為違章建筑,一定是要拆除嗎?
趙遠池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6-10 15:37:20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國家規定,違章建筑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由此可知,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是可以隨時進行強拆的。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 4 條規定: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兩年以上未發現處理的,不再追究。但是違章建筑(現在叫違法建筑)不在此列。違章建筑雖然建了兩年沒有發現,但因為違建的存在,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因此,即便違章建筑超過2年,也會被強拆。由此可見2009年的違章建筑是可以拆除的。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