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沒有簽協議政府有權強拆嗎?
顧偉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1 11:34:49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該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從法律上講,拆遷人合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給被拆遷人作了合法補償和安置后,就有權利拆除被拆遷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物,同時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內負有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強制拆遷需以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達不成協議,應首先申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拆遷裁決,裁決機關裁決后,被拆遷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方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未履行或未經拆遷裁決的,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均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在決定強制拆遷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進行證據保全。根據《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不履行裁決規定的搬遷義務的,應由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實施主體是縣、市人民政府,如果縣、市人民政府未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有關部門不得自行實施強制拆遷。
綜上所述,有些情況即使沒有簽字也是會被司法強拆的,一般對于違法建筑是不需要被拆遷人的簽字直接進行強拆的,但是如果是被拆遷人在簽訂了協議之后不執行的,那么在沒有簽字的時候也會被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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