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合法嗎?
韓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1 11:37:13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強拆的前提
一、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以上任一條件不滿足,行政機關就無權申請司法強拆,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法維權。
司法強拆的實施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這就意味著“司法強拆”的實施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都無權申請,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也是被征收人維權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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