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認定程序有哪些?
顧偉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6 10:30:22
一:調查取證
征收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首先要調查違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房屋所有人的談話詢問筆錄。調查取證工作,由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可以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違建房屋所有人會被進行一些詢問,對此詢問以及簽署相應筆錄,違建房屋所有人應當保持高度謹慎。行政執法實踐中,征收部門會要求違建房屋所有人簽《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等常見筆錄,違建房屋所有人在簽字時,務必要注意筆錄上的內容,與自己所描述的事實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要求執法人員進行修改,如果執法人員拒絕對筆錄進行修改,不要在筆錄上簽字,否則將構成自認,具備法律效力。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盡管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但是在此過程中,被征收人仍享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
1.陳述、申辯權。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權。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在違建認定過程中,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視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完全可以考慮在此時就委托律師參加。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很多違建房屋所有人認為,政府做出違建認定后就可以隨意的處置自己的違建房屋,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政府對違法建筑調查取證后,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所以違建房屋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僅需補辦相關行政手續即可。
四:救濟程序
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當事人不積極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就還剩下最后兩種救濟途徑,即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即,在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政府無權強拆的,否則屬于違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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