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征收的問題找誰?
楊勇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9 10:23:44
一、申請協調、裁決的范圍
(1)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
(2)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
(3) 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4)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二、申請協調的機關
當事人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或者向其上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由于各省或自治區規定不同,承辦律師應當按照當地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申請裁決的機關
省、自治區或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機關,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機構。各省或自治區的規定基本一致,也就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
四、裁決機構作出裁決的法定期限
裁決工作機構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情況特別復雜的,經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6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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