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的發放條件?
韓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14 10:12:5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有資格獲得征地補償款:
1、外出務工、經商人員。
2、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3、因婚姻關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動的人員。
4、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問題。因其未辦好戶口手續或雖然已辦好戶口手續但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分配的。
6、超生子女。
7、服兵役、兩勞人員。
8、回鄉退養人員。
9、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10、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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