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強拆的法律程序?
韓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16 10:24:34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建強拆的法律程序分以下幾步走:
一、違章建筑認定主體
違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筑物違章后,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二、調查取證
通常行政機關在收到舉報或者發現有違法事實的情況,確認違法事實,決定將其作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要過程是進行調查舉證。
三、違建認定和強制拆除
(1)告知,聽取陳訴,申辯
規劃局或者城管在要做出強制拆除決定書之前,應先發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被征收人可以提供自己房屋建設相關手續和證據等材料,當面申辯。
(2)申請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被征收人具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向行政部門申請聽證。對于聽證程序,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視,不要錯過這個程序。若聽證比較公平、公正的,最終不會作出處罰決定的。
(3)強制拆除決定書的制作和送達
強制拆除決定書,和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通常是一并送達的。在征地拆遷中,收到這兩份文書,說明事情已經到緊急關頭了,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被當做違建強制拆除了。
(4)拆除
如果本征收人在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可以先向政府申請,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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