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拆除標準?
張貴川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17 10:56:05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筑;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筑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筑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筑。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筑,適用范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圍也很廣。
違法建筑顧名思義就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以農村的違法建筑為例,主要違反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最常見的情況有:
1、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筑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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