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三年不使用歸屬屬誰?
趙遠池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18 10:44:21
政府征收土地閑置了三年后可以主張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對于開發商,土地通過出讓(政府賣地)獲得后不進行建設,被確定為土地閑置的話,政府可以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嚴重的可以是“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相應法律中提到),但收回主體是政府。
對于農民,可以通過上訪、媒體等途徑曝光開發商土地閑置,但政府是否裁定閑置、處罰力度、具體的土地后續開發情況可能性較多。 農民爭取利益的方法媒體、上訪、訴訟。 訴訟的根據: (重點)《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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