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強拆違建合法嗎?
溫鑫宇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30 10:43:04
針對拆除違法建筑這一問題,不符合程序的強拆都是不合法的,無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個人;
1、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如果計劃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或行為,建議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獲得許可證后按照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否則會受到行政處罰。
如果自己的建筑確實為違法建筑,但是行政機關未經催告直接強制拆除,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但是要注意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及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如沒有事先催告、強拆程序違法等。
2、如果是行政部門,在確定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時,建議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由有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強制拆除。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寫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通知當事人確認違法建筑物內有無其他物品,如果有應讓其搬離,登記物品名單并簽字。如果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不簽字的,應另找第三人或公證處人員見證,在物品清單上簽字,并將全過程進行錄像。
從違法建筑物搬離的物品應交當事人,并讓其簽字。如果當事人拒收的,可以提存到公證機關,并告知當事人,由公證機關依法處理,防止事后當事人以強制拆除導致建筑物內物品受損為由要求賠償。
適用法律:
《城鄉規劃法》
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8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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