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評估標準?
安曉雪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8-04 10:34:25
一、市場法
按照現行規定,農民對農村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其所有權屬于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無法形成類似城市房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房屋買賣僅僅局限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也就不存在統一的市場價格。因此,在房屋價值評估中無法使用市場法。但是市場法在目前實踐中大量出現的小產權房交易中應用較多。
二、收益法
農村房屋價值評估從理論上應該可以采用收益法,收集集體土地類似企業的收入和投入成本等用以計算客觀收益,但是實踐中農村沒有形成統一的房地產市場,可以收集的資料很少,導致收益法不適用農村房屋價值評估
三、假設開發法
又稱剩余法,預計估價對象開發完成后的價值,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稅費和利潤等,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者價值的方法。主要適用于具有投資開發或者再開發潛力的房地產的估價。運用此方法應把握待開發房地產在投資開發前后的狀態,以及投資開發后的房地產的經營方式。
四、成本法
指求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者價值的方法。在目前農村房屋價值評估中多采用這種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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