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拆嗎?
韓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8-11 10:45:3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條款采取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需要“做了規定。
什么是司法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強拆保障公共利益不容損害
公共利益需要是啟動征遷的要件。在實施過程中,只要補償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嚴格到位、實施過程公開透明,得到大多數征遷戶的認可與支持,征遷是合法的,代表著公共利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政府為減少公共資源的浪費,對征收項目范圍內的滯留戶,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政府及時組織實施強制執行,正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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