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價值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以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于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拆除,如果限期不拆除的,政府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而對于違建的認定有二種解釋;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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