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
進行調查登記的目的主要有兩個:首先是為了從根本上保證征收過程的公開、透明及公正性。被征收人如果對房屋登記情況有異議可以及時提出。其次,通過調查登記可以對房屋是否屬于違建進行一個區分。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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