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個禁止的建設單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產開發商。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往往需要有資金鏈的支撐,地方政府有時候消極怠政,在沒有把拆遷工
對于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根據《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的內容,對農村集體
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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