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法律確立這一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在保障被拆遷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同時遏制不經過被拆遷人同意就強行拆遷的違法行
在絕大多數依法開展的棚改項目中,被征收人若始終不配合征收搬遷將會面臨房屋被司法強拆的結局。因這類項目牽涉重大公共利益,屬于典型的“少數服從多數”,故當“釘子戶”無疑是不明智的舉動。故此,依法維權爭取公
涉及集體土地的,首先需要就土地依法進行征收后,才能進行所謂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市縣人民政府才能發布征收決定以及補償安置方案。棚改已經成為關系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這一概念的出現頻率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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