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負責接受舉報的主體主要包括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村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書面表現形式也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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