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各個區域的經濟情況差距很大,而且國家也沒有出臺統一的標準文件,就好比各個地方的房價一樣,各有差異,拆遷方要依據各個區域內公布的補償標準,原則上拆遷方要按照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如果被拆遷方覺得補償標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房屋拆遷的具體工作雖不由法院受理,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補償糾紛、強拆行為等都可以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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