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補償協議存違明顯的不公平、重大誤解、脅迫或是欺詐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是解除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
空掛戶口人員因房屋已動遷且現無其他固定房產,租住房屋,投靠親屬借房居住,或確實存在現實困難,不具備在現住地落戶條件人員,由居民本人憑動遷手續,到現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現住地派出所經核實后開具《空掛戶口
公寓的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所在城市由于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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