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從判斷危房認定是否合法、房屋危險性鑒定申請者是否合法、申請人是否依法享有異議權三個方面來判斷危房鑒定行為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還要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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