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農村,基于當地的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存在只有部分建設手續或者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客觀現實情況,土地使用人或者實際使用權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的現象非常普遍。
在什么情況下,沒有土地證的房子應該給予補償后再拆遷?
一、宅基地上的房子:宅基地是因村民建房自住而占有利用集體所有權的土地。根據《物權》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像這種情況,既不違也不違章。盡管沒有房產證,但拆遷時必須給予補償。
二、歷史久遠的房子:在農村還有很多這樣的房子,建房子是經村委會批準的,但是沒有宅基證,也沒有房產證或土地證,只有村委會開具的證明信。對于這種情況,因為房子本身是合建筑,只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而沒有取得宅基地證。如果被拆遷人長期在此居住,是可以得到合理補償的。
三、耕地上的房子:建房子時村里不管,鄉里又管不住。再加上跟風,都覺得人家既然建在耕地上了,自已不在耕地上建房就吃虧了。所以,即使有宅基地的家庭也大部分都在耕地上建了房。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們就需要確定是不是違建筑了,在耕地上建房既屬于違建筑范圍又符合違建筑規定,這種情況下一般難以獲得補償。
在什么情況下,強拆是合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通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迫使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遷任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明確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
如果沒有法院拆定就強制拆除,就是非法強拆,如果遇到強拆,被征收人要保存好證據,一定要盡早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咨詢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律師介入的越早,對被征收人來說越有利。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對補償安置不滿意,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原因在于: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意味著雙方同意按照協議履行,不能隨意反悔。其次,即便是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還是會面臨強拆,這其中就包括違
屋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于違法強拆。(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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