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在城市土地上還是農村土地上進行相關拆遷,拆遷補償都是核心環節。絕大多數的拆遷糾紛也是由于被拆遷人對于拆遷補償不滿意引起的。那么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大家了解嗎?
我們可以來看看,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的標準以及計算方式如下:
1、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這個具體數額一般各地區已確定的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來確定,細則可以查看各地出具標準;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主要是工廠,商鋪等,補償標準不統一,一般是由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而上述這些標準也都是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依據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以上就是最基本的拆遷房屋賠償的標準。
如果出現產權證記載的四至與被征收人所認為的四至相同,但被征收人認為記載的面積小于實際面積的,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實地測量,如果實際測量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都與戶口沒有關系,都是依據面積來計算拆遷補償的。所以,房屋面積越大的,拆遷補償費用也會越多,不管戶口上有多少人。而對于集體土地,戶口的作用體現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補償標準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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