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清晰地針對不符合規定建造房屋補償進行了規定,從另一方面對群眾建房進行了約束,讓大家知道違法房屋都得不到補償,拆遷戶自己承擔損失,拆遷時經常就會遇到許多由于證件不算等因素最終得不到補償的情況。不過也并不是所有的違建都是沒有補償的進行拆除,違建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拆除呢?遇到下面這兩種情況的違建房屋是可以不拆除的。
居民唯一住房可以不拆除
有些已經是違建的房子,但該居民卻沒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也就是說這是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所,這樣的情況下的房屋是會被考慮不拆除的。因為國家也要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即使違建特別嚴重,也只會合理拆除,不會全拆。
歷史遺留原因可以不拆除
由于歷史的原因,經過這么長的時間,現在有的房子不會符合一戶一宅和宅基地面積標準,但轉換到以前建設的時候,獲得批準這個是沒問題的,所以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被拆除。
由于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以及拆遷方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章建筑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您的房屋遇到上述情況,卻被認定違建,請一定不要放棄維權。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
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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