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凡是合法建筑都應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報建,自由建設的,對城市規劃發展不利的,未經批準建筑的房屋就屬于不合法房屋,也就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大部分會進行拆除或合法報批申請,如果都無法通過,那么最后的結果可能就會面臨強拆,但是對于違法建筑的行政強拆也要遵守合法的程序。那么違章建筑的行政強拆程序是怎樣的呢?
首先,當然是立案調查,執法部門對發現、接到投訴或舉報材料后,認為存在違法事實的和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執法部門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
有權對違章建筑進行查處立案的行政機關:
(1)規劃局,也就是城市建設中建筑規劃管理立案的部門;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城管部門;
(3)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在鄉村規劃區域內對違章建筑進行管理。
接著,就是實地調查取證,
(1)調查取證不得少于2人;
(2)對待調查人員應要求其執法證件,并記錄證件信息,如姓名、編號等;
(3)被詢問和簽署筆錄信息時做好備份并謹慎簽署,有異議的地方提出來。
然后,根據違章建筑的違法事實給出行政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工作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以書面告知的形式對處罰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如果執法工作人員拒絕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也是不能成立的。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最后,執行處罰,執法機關決定對其進行處罰時,應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再配合相關部門對違章建筑予以拆除甚至強制拆除。這些步驟實施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時,強拆的程序包括對違法建筑進行立案、對立案的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實施強制拆除措施。
違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其拆遷程序依次是:立案、調查、決定(此環節需要告知和聽證)、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拆違工作也不是“說拆就拆”的,拆除違法建筑從立案到
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
房屋強拆程序如下:1、拆遷調查和項目概算;2、拆遷管理部門對申領單位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3、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通告》,正式啟動拆遷工作;4、拆遷主管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投
《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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