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有很多養殖場被以各種理由拆除。各種野蠻拆遷、“一刀切”拆遷的新聞也屢見報端,層出不窮的違法拆遷給養殖場帶來的滅頂之災。最常見的手法是以各種理由來將養殖場認定為違建,今天就來說一說。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養殖場禁養拆遷,應當給予養殖場合理的補償,包括,地上附著物的損失(最低是重建成本價),停產停業的損失,合理的搬遷費用等等。
拆遷方常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此提醒當養殖場遭遇拆遷時,要及時對養殖場的活物、設備等進行評估,并盡可能拍攝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留存證據。不管是養殖物還是養殖場,都要進行價值估算。為后續維權做準備。
如果養殖場被確定為違建,就不存在強拆這一說法,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章建筑、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期限內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違章建筑。所謂違章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幾十年前修建的農村房屋會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相關的手續,但以下幾種情形不能因此認定為違法建筑:1、房屋建筑的年限較早,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房屋的建設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合理的政策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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