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房屋征收后獲得補償多少,房產評估報告在這里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難免有房屋評估不公平的情況發生,從而直接影響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法律法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由此我們不難看到,評估機構的選擇權應在被征收人手中,而實踐中,往往拆遷方指定或者指定幾家由被拆遷人選擇,已經違背了法律規定。
遭遇評估報告不合理的情況,被拆遷人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當然,如果評估過程中存在明顯違法現象,被拆遷人也可以直接推翻評估結論,據此推翻拆遷方作出的補償行為,不失為一種高效、便捷的維權方式。
為了在征地拆遷中保護拆遷戶的權益國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為的就是在征收過程中規范征收程序,其中就有評估這一程序的規范建議,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應當參考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
各地房屋拆遷不合理的問題具體投訴的規定如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負責接受舉報的主體主要包括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政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1、拆遷范圍內房屋評估戶數在100戶以下的,以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評估收費標準為8元/平方米;評估戶數在100戶以上(含100戶)300戶以下的,評估費收費標準為7元每平方米;房屋評估戶數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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