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征地拆遷的進程,降低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的開支,政府常常采取的套路有很多,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以”危房”之名進行拆遷這一套路。先一紙公文將當事人的房屋認定為“危房”,以“危房改造”之名來逼迫當事人妥協,以極低的補償費用甚至是零補償來獲取土地。那么政府說自己的房屋是危房,能強拆嗎?
危房認定標準擺在這里,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目前,我國的危房等級分為A、B、C、D四級,各級別都有規定,什么樣的房屋認定為什么樣的級別。
即使認定為危房,也不一定要拆除
目前我國對“危房”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1)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可以繼續觀察使用;(2)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直接進行使用;(3)沒有修繕價值,但暫時不便進行拆除,且不危及其他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4)無修繕價值的危險房屋,立即進行整體拆除。可見危房并不一定被拆除,如果修繕以后還可以使用,秉持物盡其用,可以繼續居住。
哪些危房可能被強拆?
無主危房
此類房屋主要是由于農村人員去世,導致房屋無人繼承,此類房屋就屬于無主房屋,同時還有許多農村閑置的學校等等集體房屋。
一戶多宅垮塌危房
目前還有一部分農民在農村擁有多處房屋即“一戶多宅”現象,但由于其只使用了其中一處房屋,其他多余的房屋一直處于閑置荒蕪狀態,甚至部分房屋還面臨倒塌或者已經倒塌等問題,那么此類房屋也將會被強制拆除。
哪些情況下,政府可以強拆?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強拆。強拆的前提是,首先,拆遷必須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強拆遷程序合法,這方面,首先應當是有政府關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裁決,有強拆的決定,并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也就是說,危房不是說拆就拆。危房的認定需要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即使認定為危房,也不一定需要拆除。即使需要拆除,政府也要依法定程序來。
根據上文我們已經對危房治理有了大致的了解,危房的申請鑒定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一般就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這種違法征收行為,不要驚慌,直接拒絕征收方的違法征收行為,如果征收方要違法強拆,要及時報警,保存證據,確定違法強拆主體,還要保證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時走司法途徑維權。起訴違法強拆主體至人民法院,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認違法后及時走行政賠償程序以彌補自己的財產損失。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關于已經住了人的違建是否能強拆,答案是肯定的;不過,在強制拆遷違建的同時,拆遷方也需要嚴格的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根據《城市
行政訴訟期間是不能強拆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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