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接到一個網友的咨詢,自己10多年前買了一套房子,按揭房,分期20年還清貸款,但是現在的房貸只還了10多年,而自己房子的這片區域下半年就要征收拆遷了,這位網友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了,也就是說房子還在還貸,房屋就要被拆要怎么辦?
實際這種問題就目前的社會情況來看,并不是個例,實際上存在著很多類型的情況,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這個問題,給有類型問題的朋友一點參考借鑒。
一、“按揭”和“拆遷”沒有本質上的關聯
1、“按揭”是業主和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
業主在購買房屋時,向銀行貸款,相當于將自己所購買的房屋抵押給銀行。
2、“拆遷”是業主和拆遷方之間的拆遷協議
規劃部門在進行拆遷規劃時,不會將某一地塊的業主是不是按揭購房考慮在內。因此,只要業主產權手續合法齊全,在拆遷過程中就有權利獲得安置補償。
二、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業主情況不同
1、按揭購買的房屋相當于抵押給銀行,銀行是抵押權人。如果因為房屋被拆遷導致抵押物消失,那么銀行的抵押權就會消失。但是,就抵押物所取得的價款,抵押權人銀行具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業主拿到拆遷補償款后,應當首先償還銀行貸款。
因為拆遷方只有與業主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才能獲得拆遷房屋的權力。所以,對于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業主,拆遷方會主動幫助其償還銀行貸款,而后再在安置補償款中扣除。
2、對選擇產權置換的業主,拆遷方應協助其將原先抵押給銀行的房屋轉換成安置房,再重新簽訂一份貸款協議。
三、再買房,算第幾套?
為首次購房和再次購房,在首付和貸款利率上會有很大不同。因此,對于拿到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業主來說,會比較關心再次貸款買房,是否按照第二套房貸利率計算。
在銀行的征信系統上,顯示的業主曾辦理過第一套購房貸款信息并不會隨著拆遷而消失。業主和銀行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無論何時,業主必須還清借款。在拆遷之前,業主應當告知銀行,如果業主要再次購買房屋,在銀行辦理貸款時,銀行將按照第二套房屋貸款的辦法給予辦理。
但是,也有銀行的政策不同,如果業主能夠出具證據證明房屋確實已經被拆遷和消失了,那么有可能按照第一套房屋貸款來辦理的。
綜上,在現代生活中,使用房貸購房是很多人的無奈之舉,在還房貸期間也可能會面臨拆遷的問題。因此一定要注意,如果房屋在拆遷過程中選擇了貨幣補償的方式,那么可以跟銀行重新協商重新設定抵押權也可以主張清償債務。如果房屋在拆遷的過程中選擇了產權調換的方式,可以就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和銀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并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處理房貸的相關問題,如果銀行直接向征遷人主張權益,房子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權屬爭議的房屋,對拆遷安置補償造成影響。同時,可能還會影響到被拆遷人的征信狀況,這可就得不償失了。
實際上對于這種還在按揭的房子面臨拆遷,我們要搞清楚二個關系即可:一是和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業主從銀行拿到了貸款,同時也就將房屋抵押給了銀行。如果因為房屋被拆遷出現抵押物消失的情況,那么銀行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房屋遇上拆遷的時候,抵押人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雙方可以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如果雙方協商的好,如果雙方能夠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
其實這個問題,我們只需要搞情況幾個概念就明白了,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房貸的性質。房屋貸款的實質就是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一份抵押合同。購房者將房屋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對于房子有有優先受償權。所以;這個問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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