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房屋被強拆的案例多之又多,不管是出于什么情形,一旦房屋被強制拆除不管是對被拆遷人的生活來講還是日后維權都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因此,我們一定要了解清楚,在什么情況下的房子才可以被合法強拆?只有提前做好了功課,才能夠在強拆之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城鄉規劃法》之中 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從上述法律法規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強拆權在鄉鎮人民政府(執法范圍鄉鎮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執法范圍在城里),其針對的對象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即沒有取得任何規劃手續的行為。
通俗點來講,強拆的條件是什么?
一、拆遷決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經法院的立案審查,做出的拆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而且必須具有依法取得裁決職權的部門作出。
三、法院已經受理此案,并向被強制拆遷人下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
四、只有在被拆遷人不自動拆除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五、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必須經過合法的審批。
簡單點來說,哪些房屋可以強拆?
1.違章建筑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拆遷裁決決定應拆遷但未在限期內搬遷的房屋,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沒有房產證不一定會被強拆。沒有房產證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違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未申領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遷時應按照合法程序給予補償。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房屋,國有土地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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