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征收人對被征收人房屋如何征收補償作出的決定,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相應的救濟權,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補償決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在行政復議期間能強拆嗎?
如被征收人申請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間是60日,如需延長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行政復議決定應當依法送達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才發生相應的效力,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但未有送達給當事人,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相應的效力。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對征收補償決定司法審查過程中,不能對征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如果在復議訴訟過程中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裁定應當及時提出異議。
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過程中,不能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又未履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義務的,征收人可以申請對征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其中明確指出,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在《關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通知》中再一次強調,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拆遷裁決的案件要切實體現“裁執分離”的原則,“對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準許;凡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方可采取強制手段”。
最高院屢次發文強調的核心精神把控在于,對于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強制執行和先予執行問題,當訴訟程序一旦啟動,原則上法院不準許強拆行為的實際執行。也就是說,一旦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啟動了訴訟程序,其房屋財產安全原則上應當受到保護。
最后,從《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中關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訴訟而停止執行的一般規定,到司法解釋中對于訴訟案件中原則上不準許先予執行的適用性規定,再到最高院關于征地拆遷領域司法強拆強制執行的針對性強調說明,被拆遷人在涉及強拆的行政行為相關案件中的救濟權利一步步得到明確。
行政訴訟期間是不能強拆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亦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這兩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
這個其實是可以明確的,當然不能強行拆除仍在行政復議期間的建筑,違法建筑認定是一個嚴格的過程,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除也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機構不得以違法建筑為由隨意拆除他人的房子。同時,依據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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