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不少城市對規劃區域內的違法建筑開展了整治活動。當這些違法建筑遭到拆除時,被拆遷者是否能夠獲得相關補償,成為了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下面來看看四種可以獲得補償的情況。
第一種 歷史原因造成的“違建”
這部分違建大多出現在農村,因政策歷史原因,有一部分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被認定為“違建”的房屋建筑在建造時按照當時當地規定不需要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同意即可建造。但是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城鄉規劃法》之后,由于該法規定建造房屋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批,因此這部分在建筑當時合法的房屋變成了認定上的“違法建筑”。因此,這部分房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補正辦理相關證件,在拆遷過程中也需要考慮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進行一定補償。
第二種 無搶修故意,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這種“違建”的概念中有兩個關鍵點:1、是沒有搶修故意,僅僅是出于農民本身缺乏法律常識,延續以往認定習慣,誤以為經村上同意就可以建造房屋,并非出于騙增補償的故意而建造房屋;2、該建造行為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點超過行政處罰時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家中待拆遷“違建”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基于已經穩定的社會關系不予追究,在拆遷過程中也應當納入拆遷補償范圍內,給予一定補償。但如果并不滿足這個條件,就不屬于這種情形下應當補償的“違建”。
第三種 因主管部門過錯形成的違建
此種情形較為特殊,形成原因主要是村鎮干部或主管部門失職怠工,對村民提出的蓋房申請口頭同意,但因種種原因并未按規定流程和要求辦理或拖延辦理,或采取其他口頭哄騙、欺瞞方式導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蓋建房屋既成,最終卻被認定為違建。這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人如能舉證證明曾經上交建房申請,并有證據證明建房申請已經村鎮領導的批示,則視為政府默許,應當劃入拆遷正常補償范圍。
第四種 以罰代拆,一事不再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時效規定,因政府積極履責,在2年內采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不作為的“違建”應被推定為政府默許,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已經處理的這部分違建也應在拆遷時劃入補償范圍。
在此提醒各位被拆遷人,當您的建筑物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被告知要進行強制拆除時,請務必具備應有的維權意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您在違法建筑拆除相關事項中存在疑問時,建議您及時委托一位具備拆遷領域知識的專業律師,將您在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所受損失降到最低!
第一種是房屋并非違建,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被強拆房屋的程序存在違法之處或依據的事實不清等,此時被拆遷人要主張損失賠償,就要先從違建認定和處理存在違法問題的角度入手,依法確認違建認定和強拆行政行為違法之后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目前咱們國家對于違建的界定,主要依照的法律就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確切的可以定義為: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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