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以及拆遷時有沒有補償,一直都是焦點。個別拆遷方為了壓低拆遷補償,會把合法房屋認定為違建,以違促拆。被拆遷人一定要了解,違建是需要走正規的程序來認定,不是一張違建拆除通知書就能決定房子是違建。那么問題就來了,認定違建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呢?
實地勘查
所謂眼見為實,如果對房屋的情況不了解甚至壓根沒見過房屋,僅憑無證,就一句話認定房屋是違建顯然是不合理的。實地勘查是違建認定的基礎步驟,需要工作人員現場了解取證,到達現場也并非就是看一眼房屋拍個照就可以,需要綜合考察,之后出具調查筆錄,還需要雙方同意簽字。
步入認定程序
通過對房屋實地詳細調查后,就進入了作出認定決定書的程序,首先認定部門需要將認定的原因、依據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并且明確展示認定結果的原因、依據,告知當事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救濟權。
在正式作出認定決定之前,如果當事人通過救濟權利申請救濟的,認定部門需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聽證,進一步實地勘查和審核當事人的陳述理由是否合理,最后作出具體的決定。
下發限期拆除通知
房屋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被認定違建的,就進入下一個環節拆除,拆除之前需要給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其他決定書等,用于告知當事人的房屋已經確定為違建和改正的方式。
這里需要注意,不管是違建的認定還是拆除,在拆遷中,很多人認為只要不接受下達的各種文件,就代表不生效,這是掩耳盜鈴。因為在送達程序上,對方可以用拍照錄像留置送達。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有異議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
下發催告通知書
給當事人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后,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自行處理違建,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在異議期滿,就會下發拆除催告書,用于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限期拆除通知書的義務,當然對這個環節我們仍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抗辯理由。
下發強制拆除決定書
在這個環節,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走到這里,違建認定程序基本上就算是走完了。
在拆遷中,遇到對方說你是違建,不要慌亂,一定要及時提出自己的異議,因為異議期過期了就會喪失救濟的權利。本文的目的,就是幫助被拆遷人了解違建認定程序,從而更好的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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