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或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證而建成,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及有效期等,且由于以上原因最終顯示出違反城鄉規劃后果的建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說,如果在征收拆遷中,如果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建筑拆遷,是可以不予補償的。
那么怎樣判斷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建筑。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只要被拆遷人沒有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不齊全,就會被拆遷方認定為違法建筑,進而予以強拆不補償。對此,很多被拆遷人是怨聲載道。因為有很多沒有房產證或者是證件不齊的房屋要么是剛被撤銷的,要么是當初去辦理證件的時候因為政府機關的原因辦不了,要么就是一開始就沒有辦相關證件的程序……
諸如此類情況,一律的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予以拆遷不補償,不管從情理,還是從法律上講,都是有失偏頗的。
其實,在法律上,違法建筑的認定有嚴苛的程序條件。不能簡單的說房屋沒有證件或是證件不齊全就是違法建筑。也就是說,無證房不等于違法建筑。在特定條件下,無證房也是要給予同等的補償的。
而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執法機關發現或接到保安、控告、舉報或遇到“征地拆遷”。
2、執法機關制作“立案呈批表”。
3、調查
4、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依法送達
5、制作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6、制作《催告書》,聽取陳述和申辯
7、行政機關拆除前做出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8、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并依法送達
9、強制拆除
其實按照國家的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違章建筑在進行強拆的時候,一般是不予補償的。但是對于一些沒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在強拆的時候會給予適當的補償。并且違章建筑當中使用的材料費,工本費,也會結合情況退還給當事人。
由于現實生活中的無證建筑的產生原因有很多,其中相當一部分并不直接因無證成為違建。如果有被拆遷人不明確以上解答的,我們建議不要妥協拆遷方,先就實際案情向律師進行咨詢,一方面避免自己被錯認成“違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花了冤枉錢卻得不到到自己想實現的權利,為日后拆遷時獲得合理補償埋下隱患。
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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