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征地還是拆遷,征收方和被征收人都應簽署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協議,如果雙方并未對補償協議進行一致的統一,被征收人拒絕簽署協議導致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的,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了,我們可以訴其強拆方和違法人員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刑事責任
暴力強拆很可能導致被征收人遭受人身危害,房屋財產遭受損害,對于這種行為《刑法》有著具體的規定。
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245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民事責任
首先要肯定的是征收方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存在侵害被征收人的民事權利,征收方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遭遇停水停電等干擾器正常生活的,損害其財產并造成人身傷害的都可追究其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征收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征收方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和119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對其征收為主體的政府部門進行制約的,尤其是對違法強拆的行為我們可以追究其行政違法,并對其進行追加國家賠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在法律實務和司法裁判實踐中,因拆遷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適用于對征收行為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
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暴力強拆,政府在無證的情況下強拆,也是違法行為。強拆也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必須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強制執行的通知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進行拆除。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
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國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體并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集體土地征收的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因而,除非縣級以上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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