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家的房子被征收了,本來是一件好事,畢竟新房子總會比舊房子好一點啊,但是因為補償不太合理,老張遲遲沒有簽協議,沒想到房子竟然在周末老張一家出門的時候被強拆了,什么都沒留下來。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房屋被強拆國家賠償安置費要怎么算呢?
一般情況下,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同意簽字,那么按照補償決定上的金額給予補償,然后進行拆遷。如果被征收人拒不簽字,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補償金額依然是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上面所載明的金額給予補償。
除了上述這種情況外,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沒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采取強拆、偷拆、誤拆等手段將被征收人房屋強制拆除,那么之后被征收人申請國家賠償,能夠獲得的賠償金額是多少呢?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對于被征收人遭遇違法強拆后賠償的項目認定有以下幾類:
一、房屋本身的賠償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保證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為而發生顯著下降。
二、搬遷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強制拆除的賠償案件中,計算“直接損失”時應當包括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當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補償程序中依據安置補償方案應得的利益,均應認定為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應予賠償。
三、房屋內物品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四、被征收人主張的其他損失(如利息)。
市、縣級人民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以使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
若違法損害賠償金不計付利息,則會使受害人的直接損失無法得到全部賠償,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賠償義務。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對利息要求賠償,那么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的利息亦屬于直接損失的范圍,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時,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體現行政機關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也要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來看下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如何說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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