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中,特別是一些工礦、林區、墾區棚戶區、城中村項目,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前后都建有大小不一的院落,這些院落是否應該單獨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城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該《條例》第十七條對征收補償范圍作出明確規定。但這里僅僅是指房屋的占地面積,并未涉及院落土地面積。
一、關于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6號)中明確:“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這里的“使用私有的土地”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這個答復明確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院落,應當予以補償。
二、對于無償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補償
針對一些工礦、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土地使用權人為國有改制或破產企業,2001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
這一規范文件首次明確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益是一種財產權。因此,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且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結合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可知,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屬于使用權人的一種財產權,應當得到補償。因此,工礦、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被征收人的院落,同樣也可以獲得補償,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補償對象為企業。對于個體被征收人,需要與企業進行協商,獲取部分補償。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棚戶區改造分為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墾區危房改造四類。由此,棚戶區改造系在國有土地上開展與進
棚戶區改造的補償標準要分二種類型的土地來區分;其一,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方式有二種;1、貨幣補償按理說,有些位于城市周邊的集體用地不屬于農村。但是要以農村的賠償標準給予被拆遷人補償的話,許多被拆遷
一般來說,我們所說的棚戶區改造基本上都是國有土地上面的房子,因此,改造的補償方案均是按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來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
二者的區別主要還是體現在補償上面,原因就是棚改基本都是針對城鎮房屋,危改則是普遍針對農村房屋,而改造的方式都是大同小異;棚戶區改造應如何補償呢?一般來講,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應當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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