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在我們生活中雖然說不是隨處可見,但也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筑可以進行拆除處理。對此老百姓心中都有一個疑問,政府對違建拆除的時候會有補償嗎?
法律意義上的違建,指的是未經土地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扇子建筑的建筑物和構建物。簡單總結就是:未經批準的無證建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過程中一但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違建,那么這部分拆遷補償是真的沒有了。
那么違法建筑是不是全憑拆遷方一句話就可以認定?是不是所有的“違建”都沒有補償呢?事實上并不是所有“違建”都完全沒有補償。
第一種 歷史原因造成的“違建”
這部分違建大多出現在農村,因政策歷史原因,有一部分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被認定為“違建”的房屋建筑在建造時按照當時當地規定不需要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同意即可建造。但如果簡單粗暴地認定這些因歷史原因成為“違建”的房屋在拆遷時不予補償,對被拆遷人來說顯然并不公平,也有違法理。因此,這部分房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補正辦理相關證件,在拆遷過程中也需要考慮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進行一定補償。
第二種 無搶修故意,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這種“違建”的概念中有兩個關鍵點:1、是沒有搶修故意,僅僅是出于農民本身缺乏法律常識,延續以往認定習慣,誤以為經村上同意就可以建造房屋,并非出于騙增補償的故意而建造房屋;2、該建造行為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點超過行政處罰時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家中待拆遷“違建”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基于已經穩定的社會關系不予追究,在拆遷過程中也應當納入拆遷補償范圍內,給予一定補償。
第三種 因主管部門過錯形成的違建
此種情形較為特殊,形成原因主要是村鎮干部或主管部門失職怠工,對村民提出的蓋房申請口頭同意,但因種種原因并未按規定流程和要求辦理或拖延辦理,或采取其他口頭哄騙、欺瞞方式導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蓋建房屋既成,最終卻被認定為違建。這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人如能舉證證明曾經上交建房申請,并有證據證明建房申請已經村鎮領導的批示,則視為政府默許,應當劃入拆遷正常補償范圍。
第四種 以罰代拆,一事不再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時效規定,因政府積極履責,在2年內采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不作為的“違建”應被推定為政府默許,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已經處理的這部分違建也應在拆遷時劃入補償范圍。
所以老百姓在自己的房屋或者建設被認定為違建后,先參考相關的法律知識,確定違建的認定是否合法。一旦發現侵害自身權益的情況出現,及時咨詢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進行維權。
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如果已經從法定意義上定性為違章建筑,且超過了批準期限的,那么拆除違建是沒有補償的,詳情見下面所述;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
對于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拆除,如果限期不拆除的,政府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而對于違建的認定有二種解釋;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首先你要確定你的豬欄是否確實屬于違建,如果確實是違建,在法律上來說是沒有補償的。不過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也有存在不是違建認定為違建的清空出現。因畜牧業發展規劃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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