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非法強拆事件時有發生,許多拆遷戶因為對法律期限的不了解,過度依賴信訪而錯過起訴期限,實在讓人惋惜。而當拆遷戶拿到勝訴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拆違法后,也一定要切記以下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不然很可能會前功盡棄!
一、賠償義務機關,應當2個月內作出決定
在拿到強拆勝訴判決后,拆遷戶應當盡快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判決書中被確認強拆違法的被告。當賠償申請郵寄到賠償義務機關后,從寄到之日起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否則違法。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二、賠償義務機關不答復,拒不賠償,起訴期限是3個月
看到這有些讀者就有疑問了,都勝訴了為什么還要起訴?這是因為之前起訴的是“確認強拆”違法,而這一次起訴的是“賠償義務機關不作為”,內容是不一樣的。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后,2個月內一直沒有答復,或者拒不賠償,亦或是拆遷戶對賠償決定不滿意,那么拆遷戶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被非法強拆不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只有就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行政機關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部門的行為如果是違法強行拆除的就應該賠償。在《國家賠償法》第4條和第3項中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征用
違法強拆后可獲得一下這些補償: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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