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建筑一直是在征地和拆遷中容易發生糾紛的建筑物,由于歷史問題,有些房屋被認為是非法建筑,沒有得到賠償,有些樓宇的確是非法樓宇應該清拆。那么違建強拆應該由什么部門來執行呢,哪些部門有強拆的權利呢?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筑)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筑),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房屋等建筑被認定違建后,我們首先要通過相關的法律知識來初步判斷認定手續是否合法,一旦出現違建認定不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等現象,及時的尋求律師幫助,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出具安置補償方案的部門是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鎮級人民政府是沒有這個權利的。通常我國實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遷政策,在拆遷款下來之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門核對然后下發到拆遷地的村委會,村委會再根據各
一、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屬于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筑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并稱為“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那么該“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依據
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對違章建筑執行強拆程序前必須要先要經過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組織實施等相關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程序環節或者其中某一項環節有瑕疵或者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執行了強拆程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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