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過程中,一些地方的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合理合法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公平的補償,就強拆掉被拆遷人的房屋。被拆遷人失去了賴以為生的住房,一家老小無處可去,存在著極大的不滿與冤屈。在這種時候,被拆遷人時常會采取信訪的辦法,寄希望于上級信訪部門。那么被強拆后信訪有用嗎?
一、房屋被強拆,可以信訪嗎
房屋如果被強拆,是可以信訪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強征、強拆、補償不合理,信仿能解決問題嗎
信訪是表達民意的一種方式,公民遭受到強征、強拆、補償不合理等的問題后,如果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不了的,進行信訪是有一定幫助的,但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遭遇不合理拆遷時應當通過訴訟、復議,在人民法院解決的問題,信訪機關不再受理,信訪機關只要告知信訪人正確的處理途徑即可,所以最終,信訪人還是要到人民法院解決自己的矛盾,與違法的拆遷方對簿公堂。征地拆遷的糾紛,正是在法院的受案范圍內,是典型的可以通過復議、訴訟解決的糾紛,因此一味地上訪在如今法治相對完善的社會已經不再可取,不但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還有可能延誤了時機。
最后提醒,房屋被強拆后,不要因為信訪而錯過了起訴的期限。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被拆遷人自房屋被強拆或是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時,均有六個月的起訴期限。如果當事人只把希望寄托在信訪上面,而忽略了起訴期限,就很可能發生信訪結果不理想,想走法律途徑維權卻又錯過了起訴期限的情況。
信訪、上訪,是群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但是,由于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后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造成了“信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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