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拆遷征收工作中,農村的情況要比城市更加復雜,由于各種矛盾的存在,導致會出現拆遷方強制拆除農民房屋的情況出現,那么政府可以強拆村民的房屋嗎?需要什么前提條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的征收程序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那么如果市、縣政府針對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證收人下達《征收補償決定》,而被征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或訴訟的,則應當由市、縣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案會確定一個被征收人與征收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期限,在期限內雙方如果未達成協議,政府可以就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以及數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征補決定)。此時征補決定應告知被征收人在某個期限內騰退房屋,如不騰退,此時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后,被拆遷人就面臨房屋被強拆的境地了。因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實施強拆的。
但是在這里強調一點,征收和強拆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依規進行。不僅征收機關,征收決定本身,強拆過程都必須依法進行,否則,被征收人不僅可以取得補償,還可以主張賠償。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依法依程序進行。具體來講,房屋征收有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征補條例)。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
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3、依據《行政
村里征地要不要經過村民同意農村如果因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的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政府政府申請,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以征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
如果農民的土地被強征怎么辦?作為普通百姓最簡單成本最低的維權也就是反映情況,需要向縣級以上政府反映,或者省級土地主管部門,當然,這只是一條合法的途徑之一,反映并不代表有用,我們還是建議被征收人,如果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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