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大農民朋友心中,認為自己的生活在很多方面都離不開村委會,例如,繳納醫保、養老保險需要找村委會、領取各項補貼、補助需要找村委會、各種證明需要村委會開具、鄰里糾紛找村委會協調……,在他們看來,村委會說什么就是什么,權力大得很。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有部分被征地農民也稱征收事宜都是村委會說了算,自己沒有任何發言權、話語權,補償安置協議也是與村委會簽訂。那么,村委會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究竟有什么權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告訴我們兩點,其一,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一級政府,而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最低一級政府是鄉、鎮人民政府。據此,村委會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權力”,有的就是一堆為人民服務的義務和職責。其二,看字兒就看出來了——民主。也可以解讀為公開、透明、商量著辦等等老百姓易于理解的說辭。
下面用最簡單明了的表述來告訴廣大被征收人中的農民兄弟們,村委會到底在征收中(含涉及相關權益事項)有什么“權力”!
其一,它有沒有批準征地、啟動征地的權力?答:沒有。依據是《土地管理法》,農民兄弟們沒必要去查實,直接記結論即可。
其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锻恋毓芾矸ā返?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具體情形包括(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為了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濫用,損害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必須在嚴格的程序下進行,即必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村委會只可能是執行者,而并不掌握最重要的決定權。
其三,村委會可以依法成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拆遷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之規定,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時,村委會可以作為拆遷人成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但拆遷許可證或相關批準文件仍需依法向區、縣國土房管局進行申請。
其四,在騰退拆遷、協議拆遷項目中,村委會往往會以騰退人的身份出現。但這類程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據,故這類騰退中村委會也只能是與被騰退人(村民)進行協商、談判,而不具有任何強制拆除房屋、強制搬遷的權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據此,在征地補償費由村委會到村民手中這一關鍵環節中,村委會那3-7人根本無權直接進行決定,而必須將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所組成的村民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第27條規定,村民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違反此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該條規定給了村民以不服村民會議決議的救濟途徑。
本法第30條規定了村務公開制度,即關于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項及實施情況,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需要補充的是,如果上述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法定的責令改正、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等職責,村民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上級政府往往會以信訪答復的事項不可訴為由進行應對,而實際上村民的訴求性質根本不是信訪,而是要求政府履行一定的行政職責。這樣仍然可以起訴政府的信訪答復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從而令政府試圖阻止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小心思最終落空。
另外,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其內容就包括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目前,大部分地區的村委會仍然存在不依法辦事的狀況,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也存在村委會濫用職權、違法征地的現象,而作為廣大被征收人的村民,一定要清楚自己處于法治社會,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不要忍氣吞聲,而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敢于與不法行為說不。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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