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這個詞對大家來說都不陌生,有征收拆遷的地方,都有可能出現強拆的行為,在老百姓的心理,只要是強拆,對我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都是非法的,不公的。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強拆都是不合法的,今天我們就對這方面的知識來了解一下。
一、強拆的法律依據
2011年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于強拆的情形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廢除了行政強拆,保留了司法強拆。那么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什么情況下可能會被強拆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在收到補償決定起算,申請復議的期限是60天,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6個月。在此法定的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拆遷方可以申請司法強拆。被拆遷戶收到了征收補償決定后務必要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否則過了復議、起訴期限后再拆遷維權就困難了。
最后提醒大家,面對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先確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強拆的過程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及時尋求律師幫助,通過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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