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土地按照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大部分都分布在農村,不管是那種性質,土地上的房屋都是屬于個人的。不過隨著現在國家的高速發展,農村城市的改造,不少集體土地也面臨著征收拆遷,這里涉及到一個集體土地強拆的問題。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集體土地上的強拆。
一、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集體土地上的司法強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強制的前提條件是被征遷人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有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行為。
二、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合法的征地拆遷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發布征地公告、征詢村民意見、實地調查與登記、一書四方案、張貼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實施征地補償與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拆遷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同時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應為應滿足一下條件,即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集體的土地上的司法強拆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這種司法強拆的主體一定要適合并且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前提條件是被征遷人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由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行為,并且強拆主體滿足可以行使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的條件。
最后提醒:政府是有資格進行強制拆遷,但必須要符合相關條件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政府單方面貿然進行強制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在我國,強制拆除分為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司法強拆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強拆的決定,再由行政機關去執行;行政強拆是指行政機關自主作出予以強制拆除的決定,并自主執行。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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