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遷工作在我國全國范圍內都是一個比較普遍的事情,而由于其工作的復雜性,導致了老百姓和拆遷方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的出現,更有甚者出現了拆遷方不給賠償的情況,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下面來教大家三個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協商解決:被拆遷方可以先與拆遷方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是否可以通過約定支付補償的期限,支付的方式、支付的金額進行分期等等,協商好后,重新簽訂補償協議,從而緩解雙方矛盾,各自退讓一步,達到協商解決的結果。
(二)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被拆遷人在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時,建議將拆遷方承諾補償的材料(一般指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現在拆遷方拒絕支付的證據(一般指錄音、下發的說明不支付的材料等)一并提交,會有助于協調的開展,解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進行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通過協商或者政府調、裁決不滿意的,被拆遷方一定要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拆遷方對裁決不服先申請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仍不服的,被拆遷方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提醒,在征收拆遷中一旦遇到補償不合理、強拆、補償款不發放等問題,要及時的去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或者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武器進行有效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負責接受舉報的主體主要包括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實際上拆遷方要求“先拆后補”,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征地補償款如果拖著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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