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給予補償。當前在農村地區,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基本不存爭議,但是關于如何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進行分配卻爭議很大,分配方式的不合理嚴重侵害了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那么,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集體與農戶怎樣分配的呢?
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這一點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補償費究竟該如何分配?
我們來看如下具體的規定:
1.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所以,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如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依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征收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賦予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的權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予以認可。
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針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大多數省份都規定了分配給農民的比例。對于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則不能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進行超過前述規定幅度的其他調整。
最后想要提示您的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所不同,土地補償費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所有的。補償費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合理使用,關系到農戶的切身利益。集體在管理和使用補償費的過程中應當接受被征地農民和鄉鎮、市縣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的監督。如果您認為村委會對補償費的分配決定存在問題,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及時委托專業征收維權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集體土地征收中主要被征收人應包括:所有權人;土地他物權人;地上物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承包人或承租人等權利人。集體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是補償給集體平均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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