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一但被拆遷人不配合簽補償協議,經常會聽到工作人員威脅說你要再不簽字,你家那沒有證件的房子當地就當違章建筑強拆了,到那時你一分錢也要不到,那么違法的房子能強拆嗎?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面對違法建筑,行政機關可能出于征收拆遷或者市容市貌亦或是城市交通對違法建筑予以整治,這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也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首先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時《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明文規定對于建筑認定為違法后,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當事人限期拆除該建筑,同時也應當告知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只有當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房屋所有人既沒有自行拆除有沒有形式法定的救濟途徑,行政機關才有權力對該違法建筑予以強制拆除。
此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最后給大家總結一下,當地要按違建強拆房屋,也是要履行復雜的法律程序的,一方面不要聽信拆遷工作人員說當地隨便可以強拆的威脅說法,另一方面被拆遷人一定要積極介入執法程序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從而盡可能阻止強拆或者延長強拆時間,為提高補償爭取時間和空間。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屋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于違法強拆。(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關于已經住了人的違建是否能強拆,答案是肯定的;不過,在強制拆遷違建的同時,拆遷方也需要嚴格的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根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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