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通暢的交通路網,是一個城市“走出去”、發展區位經濟、提升區域地位的重要支撐。尤其在西部地區,以國道主干線為基礎的公路建設,關系到經濟社會的整體效益和區域的協調發展。然而,某市里升級改造國道支線、征收土地時,一家居住了多年的房屋,在補償沒有談攏的情況下,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員突然闖入以及強制拆除,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維權第一步:調查取證
根據以往經驗,律師介入案件后,首先結合戶主的自述,就案件情況展開調查。他們同時推進了這樣兩件事情:
1、申請信息公開主要是向相關部門申請公開征地批文、安置補償方案等文件,目的是對征地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2、就強拆行為向公安機關申請查處查處的目的是為了獲知強拆主體。只有明確了強拆主體,律師才能指導戶主提起相應訴訟,進入維權的下一個階段。不巧的是,在這兩次調查取證過程當中,改戶主均遭遇到了“不作為”——縣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信息公開事項進行答復,公關機關也未就申請查處事項進行書面回復。
對此,律師果斷指導戶主提起“信息公開不作為之訴”和“公安機關查處不作為之訴”,并且由此獲知:案涉國道升級改造項目的征地批文還未獲批、強制拆除該戶主家房屋的主體系某鎮政府。
維權第二步:精準出擊
在通過法律途徑獲取到有利證據的基礎上,律師指導戶主開始主動出擊。
1、確認《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違法針對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得到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律師提起的法律程序是行政復議。律師認為,該《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不能保障戶主一家的正常生活,嚴重降低了其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違背了公平補償原則,嚴重侵犯了戶主的合法權益。復議機關天水市政府審查證據后,作出了確認《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違法的決定。
2、確認強拆違法
針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他們提起的法律程序是行政訴訟。根據該戶主的自述,他是天水市某區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房屋一套。2017年8月24日,一伙不明身份人員闖入他的家中,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任何手續,沒有給予他任何補償,對他的房屋進行了暴力損毀,致使他的房屋成為一片廢墟,一家人失去了多年的居住之地,生活陷入困頓之中。
律師認為征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向法院提交了該戶主家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破壞現場照片、強拆主體的查處確認文件等證據材料。該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維權第三步:申請國家賠償
在律師專業、高效的維權行動下,本案多戰告捷,這使得戶主高懸起的心放下了不少。這期間,雖然和征收方進行了多次協商,但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律師經過商議后,指導申請國家賠償,繼而提起了國家賠償之訴。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后,出面進行調解,周先生和征收方就補償的具體內容再度展開洽談。最終,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該戶主獲得了滿意的補償,他們一家人的維權行動以圓滿告終。
法院查明事實后,最終作出判決,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征收拆遷中,由于涉及的雙方利益較多,不合法的強制拆除行為時有發生。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建議您不要沉默。必要時,及時采取法律途徑維權,將助力您走出困局,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并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強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強拆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
到底是要貨幣補償還是安置房補償,這是被拆遷人自己的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征收方不能隨意剝奪。但是征收方可以制定適當的獎勵或補助政策,鼓勵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接受與否是被拆遷人自己的權利。如果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2、因
每個拆遷項目的拆遷賠償都不一樣,具體拆遷賠償金額一般都可以通過談判定下來,如果被拆遷人發現拆遷方不按照國家規定賠償的話,首先不要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更不要與拆遷方做無謂的對抗,拆遷方會再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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