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起違章建筑談很多人想到的就是違法和拆除,然而,大家不知道的是,有一些違章建筑是不需要拆除的,今天就來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那些不需要被拆除的違章建筑,希望大家能夠做到心中有數。
什么叫做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有以下六種比較常見的情況。
(1) 沒有經過授權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建設、重新修建、擴大建設的建筑物,而且土地的使用權是由農民私人轉讓獲得的。
(2)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仍未按照批準范圍和內容建造的。
(3) 確定拆除征收的范圍后,實施新的建設、擴建、改建的建筑、構筑物。
(4) 占用國有土地、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實施新的建設、修建、擴大建設的建筑和構筑物。
(5) 未經授權在過道、路邊、人行道上、公共的綠地上建造的棚亭和房屋等建筑物。
(6) 自己建設的房屋,即現有房屋周圍、庭院、屋頂、陽臺自建的建筑。
而涉及以下這四種情形則可以不用拆除:
1、影響建筑物和主體結構的安全。
意思就是說,如果把這個違章建筑拆除了,就會有其他的安全隱患,比如,有的房屋不是很穩固,屋主出于安全角度著想,在它附近又新建了一些建筑物來保證原來房屋的安全性,但是后建的建筑物由于一些原因,屬于違章建筑,但是拆除后,原來的房屋就會再次變得很危險,這樣的建筑物雖然屬于違章建筑,但是不能拆除。
2、憑借當前的技術條件無法拆除的。
由于一些客觀原因的限制,使得建筑物雖然屬于違章建筑,但是憑借現有的技術手段沒有辦法拆除的,也是可以不拆除的,這些違章建筑通常地理位置比較特殊,限制了人和機器的活動空間。
3、拆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在我們國家,一直奉行以集體利益為大的原則,因此,如果將違章建筑拆除后,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那么,這樣的違章建筑也是可以不拆除的。
4、通過修改或者補辦手續,將合法化的建筑可以不被拆除。
有的人的房屋之所以成為違章建筑,就是因為自己沒有辦手續,所以,有的建筑物只要把該辦的手續補全,也就不算違章建筑,也就不需要拆除了。
而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并通過改正或補充辦理某些手續最后能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可以補充辦理手續,并給在一定時間內補辦的機會。所以,對于一些當事人來說,缺的房屋手續還是要抓緊補辦的,這樣就不再是違章建筑了。
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對于違章建筑,政府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拆除,如果限期不拆除的,政府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而對于違建的認定有二種解釋;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提到違章建筑,就能聯想到“拆除”兩個字。事實上,不是所有違章建筑必須一拆了之的。在有些情形下,違章建筑可以暫時不拆除,或者根本不必拆除,主要有以下這四種:1、影響建筑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如果部分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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