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法建筑物的處理,涉及土地法、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多項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且許多規定不盡一致,如何適用相應的法律,直接關系到拆違的重要程序設置。因此,在相關法律的理解適用上統一尺度,形成共識,是保障依法拆違的基礎。
關于違法建筑及其認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筑包括三種:一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未經合法有效的批準而占用土地進行的建設,即違法占地的建筑;二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而進行的建設,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建和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違建,即違反規劃的建筑;三是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又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而進行的建設,即“雙違”。其相同點都是未履行審批手續進行的建設,不同點是違反的法律不同,認定的主體不同。
1、明確認定主體。違法占地的建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查處,違反規劃的建筑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查處,“雙違”建筑則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均可認定查處。違法廣告牌的認定,根據《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在專項行動中,市縣政府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土管、規劃、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起來,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集中統一審核認定,既符合法律關于認定主體的規定,也符合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但集中統一審核不同于另設立組織審核。有的地方政府另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等綜合性執法部門對違法建筑物進行認定和處罰。這些部門以自己的名義向當事人送達違章通知、強制拆除決定書,該行為沒有法律的授權,違背了“法無授權即禁止”的行政法理念。
2、統一認定標準。統說應按程序性標準,就是判斷建筑是否依法取得了相關的土地、規劃行政許可。即土地使用方面是否依法經過有權審核的政府批準;規劃方面,在城市規劃區內,是否取得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則許可證;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是否取得了縣級政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此外,有觀點主張實質認定標準,以建筑物是否妨害公共利益來判斷。妨害公共利益的,應認定違法建筑,否則不予認定。公共利益則可根據環境保護法、防洪法和鐵路法等法律規定綜合確定。該觀點雖然從理論上來講更符合建筑是否違法的實質要求,但標準主觀性較強,實務操作彈性較大,容易因人因事而異,使相關公眾無法獲得明確的預期和具體的指引,不宜采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由此可知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合法。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如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一、違法建筑認定的法律依據違法建設所違之“法”,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而在征地拆遷中多數違法建筑涉及土地和規劃,所以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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